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条例
2020年10月26日 16:0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的程序,管好用好设备购置费,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本着勤俭办学、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需要和经费的多少,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组织论证、审批,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采购。

第三条  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必须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第四条  坚持公开采购原则, 对单价1万或批量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大宗仪器设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它仪器设备必须在院()、资产管理处与厂家和经销商询价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评标的方式,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作到公开、公正、公平,力争买到性价比高、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好的设备,最大限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招标采购按《辽宁工业大学招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采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和用户调研,对仪器的性能、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选件附件、售后服务等都要进行认真的论证,并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七条 精密、贵重、进口设备的谈判要确定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单位必须成立由主管领导、实验室技术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

第八条 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报销前由各单位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领取验收单和标签。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等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

第九条  《进口免税手册》是购置进口物品时,办理海关免税申请登记备案、海关监管核查专用的。各单位采购进口设备,其免税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各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代表辽宁工业大学对外所签的经济合同,必须加盖辽宁工业大学设备合同专用章才能生效。经济合同的签订由设备物资处处长签字,其他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设备处副处长签字;经济合同中技术条款部分由项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所购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提运、发放,并会同使用单位限期完成开箱验收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如发现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修等手续。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将执行情况和最终价格进行明示,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设备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努力搞好设备采购工作。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