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减少积压和浪费,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教供[1984]20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其他实验用物品统称为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一、实验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各种原材料、燃料等。
二、低值易耗品:(1)指单价在200元以下,可以重复使用,不易损坏的器具、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元件、零配件、文艺、体育用品,科教器具等。(2)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有的单价可能超过200元)如:玻璃器皿、药品、试剂、气体。
第二条 学校设立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项经费,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教学实验所需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科研所需经费由科研项目费支付。
第三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项经费的分配由教务处根据各院(系)专业特点、实验教学计划数确定生均经费标准,再根据当年在校学生人数核算各院(系)总经费指标,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学年指标下达到各院(系)。
第四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专项经费,由各院(系)在下达指标内掌握使用。各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它用。
第五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按学期由实验室主任制订,各院(系)主管院长审批后,报设备物资处。每学期期中上报下学期的购置计划。由资产管理处集中统一归类后,学校招投标办公室进行统一招标购买。少量、特殊、急用或临时需要的,经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可由各院(系)自行购置但必须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后,方可发放使用。
第六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原则上进行集中、批量采购。批量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由各院(系)负责管理,各学院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规范领用手续。
第八条 各院(系)应对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实行专人管理,要建立帐目,建全领用手续,并要求对各实验室进行定额管理,防止其它工作挪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
第九条 各院(系)应加强在用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严防损坏、变质、丢失。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做到存放有序,账物对号,清洁整齐,便于收发和检查;每学期各院(系)主管领导要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求账物相符,确保物尽其用,使用合理。
第十条 各院(系)对贵重、稀缺、易燃易爆、剧毒品,应实行集中保管,专人负责,精确计量,定期检查。剧毒品要做到专柜、专人、双锁管理,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院(系)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经费的使用、购置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使用得当、管理完善的给予奖励;对经费挪作它用的学院提出通报批评,同时建议教务处减少下年度经费分配指标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