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软件管理规定
2020年10月26日 16:07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软件成为我校资产中重要组成部分,又因为软件与学校其它资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设备物资处特制定本规定加强软件的管理。

第一条  凡我校各种经费购买的教学、行政用软件均应按此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我校各院(系)购买业务必需用软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价格超过5万元(含5万)以上的应附有购买软件的论证报告,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三条  软件的购买应保证来源的正规渠道,为售后服务提供保障。

第四条  如我校已有某一应用软件系统,则其它部门在能够实现软件资源共享的情况下,不应再进行购置。

第五条  软件购买后,应到设备物资处办理资产登记以便学校对各种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软件升级的增值部分,也应及时入账,增加软件原值。

第七条  软件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在使用期间,要做好保管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八条  软件属高科技产品,我校在购置软件时,已承诺保护其知识产权,各使用部门无权向外单位和个人复制、解密和出借。

第九条  软件出现故障,应由使用部门及时上报或与有关销售方取得联系,不得随意弃之不用,置之不理,

第十条  若软件系统长期不用,则应将软件存于设备物资处进行统一保管,避免丢失。

第十一条  各软件使用单位应做好软件售后服务的联系工作,要与软件开发公司等保持长期联系,出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由于更新、升级等原因,原软件过时,应由原使用保管单位送交资产管理处存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随设备购置而附带的软件,均应遵守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有软件加密狗或加密卡的商业应用软件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对软件加密狗或加密卡做好保管工作,其使用和保管、处置方式均按以上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按《辽宁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