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均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学年专业综合成绩排名在前4%,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5%,没有补考科目;实验课、课程设计、专业选修课成绩必须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如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合格且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以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成绩可认定为达到良好以上;德育测评成绩不低于90分,体能测试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按规定免于标准测试者除外)。
第六条 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达到前30%的学生,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 [2010]16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也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学年初,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按其占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对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A类贫困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副院长为组长的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三条 拟定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学年度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政府奖学金初审获奖学生审批情况表》,以纸档和电子档(电子档只要求初审名单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推荐结果并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省政府审批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做《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费用发放表》和《学年度政府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十六条 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