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辽宁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学生认定办法》认定的贫困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德育测评90分以上。
4.学年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前25%;补考科目不得超过一门;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实验课、课程设计、专业选修课成绩必须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的学生如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考核合格且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需提供有关部门审核意见)以上,教学实践环节课程成绩可认定为达到良好以上。
6.体能测试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按规定免于标准测试者除外)。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中规定的资助条件。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其占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对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要综合考虑贫困生在奖励额度内按专业综合成绩排名所占人数的比例、专业人数比例和专业内的贫困生所占比例。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励志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又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A类贫困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学生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依据贫困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拟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连同学生填报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以纸档和电子档(电子档只要求初审名单表)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推荐结果并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依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十八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